2022年度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2022年度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坚持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鼓励群众文艺创作,唱响新时代最强音。根据《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 2022 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助范围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喜迎“二十大”和人民城市建设等主题创作的群文作品和开展的群文活动。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为人民喜闻乐见。

  1、小型节目: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8 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8 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15 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 12 分钟。

  2、小型剧目:主要指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等,时长不超过 45 分钟。群众文艺创作项目要求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初稿,在2022 年 1 月 1 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作品,并在申报年度内完成 5 场巡演(配送场次不得计入)。

  专业文艺院团(包括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各类民营文艺院团)以及艺术专业院校(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创作演出的作品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参与度的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艺术普及类、展览展示类等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公共文化内容配送项目不在申报范筹,重点向社会大美育、艺术普及推广和美育资源共享倾斜。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该是能够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的项目。

  二、资助额度

  资金资助依据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项目质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 50%。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 30%。

  遇特殊情况,则由评审组集体商议决定。申请资助数额未达到评审通过资助额度的,按申请数额资助。

  三、资助方式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的 70%,主要资助创作核心环节;资助项目结项后支付剩余的 30%。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的 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 30%的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备申报群众文化项目资助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以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

  2、对群文创作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群众文化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4、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5、已获得群文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情况,其项目主体下一年度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6、申报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在本年度启动并实施;应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落实部分项目资金。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7、同一项目在同级财政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群众文化项目资助采取网上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登录上海市文化旅游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即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4 月 25 日16:30 申报系统关闭)。

  3.友情提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在收到受理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通知申报人。需要重新申报的申请主体,如在截止时间前(4 月 25 日 16:30)未能重新提交符合要求材料的,受理窗口将不予受理。

  (二)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材料受理时间截止 4 月 29 日(工作日 9:00--16:30)。过期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受理地点: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巨鹿路 709 号)。联系人:陈老师 33394073

  六、申报材料

  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2、《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份。

  3、申报群众文艺创作项目的,须提交该作品的剧本、乐谱、音像资料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4、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

  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5、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已获资助过的项目,本年度继续举办再次申请资助的,须递交曾被资助项目的总结(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图片资料等材料。

  6、诚信承诺书。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七、签约实施

  (一)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后,市文化和旅游局与申报主体签订《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项目资助申报表》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获资助的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排,参加由局组织的公益活动。

  八、监督管理

  (一)各申报单位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未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申报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 2 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或被列入工商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

  (二)所有申报获得资助的项目应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

  前完成项目结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递交本年度被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

  宣传报道等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资金使用项目明细表等。如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

  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结项报告进行审核。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单位和个人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资助的信息告知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接受拨款单位一致。如遇特殊情况,接受拨款单位须出具该经费仅给予申报单位专款专用的情况证明。获资助金额 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的项目,须在结项后三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各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意识形态工作须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

  (六)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我局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上海市

  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等情形;

  4.已公示通过的资助项目自行放弃;

  5. 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九、咨询方式

  受理事项:陈老师 33394073

  政策咨询:何 易 23118207

  本“申报指南”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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