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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21〕31号)、《2021—2023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兴边富民工程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1〕18号)、《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21〕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城镇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2020—2022年)〉》(云发改开放项目〔2020〕999号)、《省民族宗教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局印发〈云南省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工作任务分解〉》(云民宗发〔2021〕36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国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文旅发〔2020〕25号)、《2021年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云文旅发〔2021〕42号)等政策和法规性文件要求,开展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创建一批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书社、国门文化传习馆、边境文化小康村,打造边境地区文旅新场景、新模式、新亮点,推动边境地区文旅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边境州(市)、边境县(市、区),以及边境地区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国门文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成立创建评定工作组,负责创建评定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量化、管理、发展的原则,按照自检申报、州(市)初审、省级评定、监督管理的流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依据《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国门文化评分细则(试行)》)。国门文化评分细则总分500分,其中:国门文化交流中心100分、国门文化友谊广场100分、国门书社100分、国门文化传习馆100分、边境文化幸福村100分。各创建项目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创建评定为达标。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边境县(市、区)、州市申报。边境县市和州市根据项目完成达到100%参加评定申报,按照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规范(试行)、《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项目评定方案相关要求和标准申报。按自愿原则,提交申报材料,并报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 州市初评推荐。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的边境“国门文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出具初评意见,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省级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对州、市推荐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开展材料审查和量化评定,按照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计划数量,依据《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

  评定办法(试行)》评定出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补助项目,提出专家评审推荐意见。

  第九条 公示公布。在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后,对专家评审推荐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名单,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向社会公示不低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按有关程序审定,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创建评定公告并制发标志牌。

  第十条 奖补标准。依据《国门文化评分细则(试行)》对“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进行评定,经评定达到85分(含)以上的,被评定为达标。评定达标的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友谊广场分别奖补100万元;评定达标的边境文化幸福村奖补150万元;评定达标的国门书社、国门文化传习馆分别奖补50万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奖补资金。

  第三章 管理与复核

  第十一条 对创建评定达标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按照“重点指导、固强补弱、示范推广、定期复核”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重点指导。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国门文化”建设项目创建、重点项目建设、文化产品创新、示范成果推广等方面,对评定达标的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给予重点指导。

  第十三条 示范推广。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总结和推广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中的特色亮点、创新举措和方法路径,形成经验做法和示范效应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边境一线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定期复核。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两年组织一次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项目复核。对创建项目开展创新发展成果复核,评价国门文化项目创新发展指数和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履行指导、支持、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评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2023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国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年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和法规性文件要求,推动边境地区文旅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的评定标准和评分细则。

  2、边境“国门文化”创建项目定义及指标

  下列分类和定义及功能指标适用于本细则。

  2.1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建项目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项目是指在25个边境县(市、区)遴选的文化基础设施完善、文化资源富集独特、服务管理规范优质、军地文化共建明显的“国门文化”建设项目,创建评定具体为“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书社、国门文化传习馆、边境文化幸福村”项目。评定对象为边境州(市)、边境县(市、区),以及边境地区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国门文化项目。

  3、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创建评定指标体系

  3.1 国门文化交流中心(100分)

  3.1.1新建(改扩建)的区域性文化建筑物,可依托当地现有公共文化场所共用。建筑(设置)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功能室建设包括国际会议厅、演出演示厅、展览馆(非遗展示)、国门书社、文创产品体验店、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咨询室)、培训教室、会客厅、多功能厅等。开展文化交流、文艺作品与文创产品展示、会议与研究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是展示边境文化建设的“窗口”、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会客厅”。同时,为边境群众提供学习交流、休闲娱乐的文化空间和应急避难场所。

  3.1.2 根据基础设施评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1.3 使用面积、功能设置评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1.4 活动开展情况、服务效能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1.5 满意度指标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1.6 资源合作(军、警、社会文化资源)评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3.1.7 其他创新项目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2 国门文化友谊广场(100分)

  3.2.1依托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与其他文化场所共建共享,有条件的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在边境行政村(自然村、寨)或边民互市点、边境通道,创建的边境“国门文化”友谊广场。主要用于户外文化交流活动、广播影视播映、文艺作品与文创产品展示等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文体活动场地,是当地文化活动与健身、边境地区民间文化艺术的学习交流与培训基地和开展群众性重大文体活动的主要场所。配套设施包括灯光球场、室外戏台(含钢屋架顶、音响室、更衣室)、标志型文化雕塑(墙)、电子显示屏、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长廊、宣传栏、绿化带等。

  3.2.2 根据广场基础设施评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2.3 功能、面积设置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2.4 活动开展场次、服务效能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2.5 满意度指标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2.6 活动产品与宣传推广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2.7其他创新项目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3 国门书社(100分)

  3.3.1将县级图书馆作为国门书社进行重点创建,有条件的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可将乡镇文化站作为县图书馆分馆创建国门书社。国门书社是延伸至街道、社区及偏远地区的公共文化阵地,是承接图书馆分馆和服务点功能的基层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系边境地区全民阅读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驿站。国门书社将承接免费阅读服务、书画创作与展览、教育培训、演讲论坛、休闲娱乐等功能。也嵌入出版物发行、文创产品供应的市场性场所。

  3.3.2 国门书社基础设施评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3.3 功能、面积设置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3.4 环境优美、服务便捷(24xh),最高不超过20分。

  3.3.5 活动开展场次、服务效能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3.6满意度指标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4国门文化传习馆(100分)

  3.4.1建设边境区域性民族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收藏研究、展示利用、科普教育等为重点的公益性文化传习场馆。可与非遗馆、民俗馆合用,有条件的支持新建。传习馆注重保护地方民俗、民间艺术、传说故事、传统手工艺等乡愁记忆重要载体的非物质性文化资源,保持乡土风貌、体现文化传承的融合,讲好本土故事、中国故事的重要场地。

  3.4.2 文化传习馆基础设施评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4.3 功能、布局设置评分,最高不超过30分。

  3.4.4 活动开展场次、互动服务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4.5民族特色浓郁、非遗文化保护传承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5 边境文化幸福村(100分)

  3.5.1边境文化小康村是在边境行政村不低于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6+X”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结合边境“国门文化”建设要求和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规划,建设空间优化、环境美化、创意舒适化、服务智慧化的“边境文化小康村”。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与行政村内“食住行游购娱”乡村旅游产业链深度融合,创意建设一批符合当地民族特色的庭院式边境文化创意空间、沉浸式国门书社、体验式国门文化传习馆、场景式国门文化友谊广场。打造规范化经营的旅游餐饮、民宿休闲、文化体验、土色购物等特色边境文化村寨,促进边境地区农文旅融合发展、创新发展。

  3.5.2 根据乡村文旅发展规划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5.3 完善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6+X”服务功能评分,

  最高不超过20分。

  3.5.4 文化空间(文化驿站、阅览室)基础发展评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5.5 村史馆、传习所(可合用)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5.6 活动广场(体育竞技)、文化活动开展评,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5.7 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要素融合发展评分,最高不超过15分。

  4、总分及达标

  云南省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创项目评分细则总分500分,其中:国门文化交流中心100分、国门友谊广场100分、国门书社100分、国门文化传习馆100分、边境文化幸福村100分,各创建项目评分均达到85分(含)以上的创建评定为达标。

  5、指标类别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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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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