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文化之都” 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亚文化之都”

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弘扬中华文化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认真落实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以及第十一次中日韩文化部长会议精神要求,遵照“东亚意识、文化交融、彼此欣赏”的发展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东亚文化之都”是指具备丰富的地方文化资源和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同时具备一定的东亚文化资源、东亚文化气质并反映东亚文化精神,对促进东亚文化交流与互学互鉴具有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经过一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本办法所指的“东亚文化之都”候选城市是指满足“东亚文化之都”申报的基本条件,已经自愿申报过“东亚文化之都”并经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程序认定,可优先参与“东亚文化之都”评审的城市。电子票务系统

  第三条 “东亚文化之都”旨在发挥中日韩3国历史文化渊源深厚、文脉相通、文化传统相近的优势,在世界舞台展现东亚文化的同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

  第四条 “东亚文化之都”的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严格标准、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统一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统筹“东亚文化之都”的相关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城市的省级自查、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城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申报、创建、验收,并及时做好总结与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流 程

  第八条 自查与申报。申报城市按照《“东亚文化之都”申报条件和验收评分导则》进行自查后,填写《“东亚文化之都”申报书》,并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申报。

  第九条 省级验收。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组织省级相关评审验收工作,形成相应的省级评审验收报告。

  第十条 国家验收。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省级申报、评审与验收情况,按照“集中初审、实地暗访和终审答辩”的流程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验收工作。

  (一)集中初审。申报城市须是历史文化名城,在近三年内无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负面文化或旅游舆情的条件下,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城市的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初审。初审占评审总分的40%。

  (二)实地暗访。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申报城市的文化和旅游资源禀赋、文化保护与传承、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文化和旅游产业、文化和旅游融合、实施保障等内容进行实地校验。暗访复核过程中如出现与申报材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条目,或发现与“东亚文化之都”申报条件严重不相匹配的情况,专家须提出评估意见,并调减初审分数。

  (三)终审答辩。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专家委员会终审答辩,并形成专家意见。城市答辩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东亚文化之都”创建和工作方案。终审占评审总分的60%。

  第十一条 验收通告。评分导则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省级验收、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工作按照评分导则进行。申报验收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东亚文化之都”当选城市和候选城市。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报批。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结果履行报部审批程序,最终确定“东亚文化之都” 当选城市和“东亚文化之都”候选城市。中日韩3国“东亚文化之都”当选城市在中日韩文化部长会议上对外宣布。

  第十三条 “东亚文化之都”当选城市在当选年期间,以“东亚文化之都”名义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旅游活动。“东亚文化之都”候选城市按照所制定的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东亚文化之都”当选和候选城市可优先参与国家级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工作,可优先参与国家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海外旅游推广重点项目,可优先参与亚洲旅游促进计划相关项目实施,可参与推荐“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可优先参与亚洲地区文化和旅游年重点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未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验收的候选城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反馈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的可继续保留候选城市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统筹“东亚文化之都”的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至5年以抽查的方式完成“东亚文化之都”的复核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已命名的“东亚文化之都”和“东亚文化之都” 候选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和发展评估,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当选“东亚文化之都”和候选城市进行动态监管,如出现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文化或旅游违规违法案件、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文化或旅游安全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因相关问题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通报批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黄牌警告、红牌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东亚文化之都”工作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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