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11月1日施行,不文明观鸥将被处罚
10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昆明市“小切口”地方立法的首次创新探索,同时也是目前全国第二例单一野生物种保护的“小切口”立法,充分体现立法的地方特色。
01
昆明首部“小快灵”立法
红嘴鸥迁飞昆明越冬至今已近40年,越冬鸥群的数量、规模及栖息地、活动地不断扩大,昆明已成为红嘴鸥南北迁徙的重要聚集点。红嘴鸥的到来,不仅为昆明冬春季增添了一道亮丽风景,还成为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动画面的一张城市名片,广大市民游客爱鸥、观鸥已形成一种传统文化和休闲时尚。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昆明在红嘴鸥保护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将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昆明特色的文明观鸥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同时,为积极回应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对红嘴鸥进行立法保护的议案,深入探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昆明实践”,制定《规定》非常必要。
纵观只有短短7条的《规定》,其直奔主题,阐明了立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倡导及禁止行为、罚则、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责和生效日期,突出反映了立法要解决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体现了立法初衷。其充分考虑昆明多年来在红嘴鸥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需要,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保护管理工作的难点,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小切口”地方立法“问题导向、务实管用、小快灵”的特点。
《规定》是昆明市第一部“小快灵”立法。近年来,在国家立法的示范带动下,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创新,“小快灵”立法这一新概念开始为更多人所知。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大块头”与“小快灵”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
所谓“小快灵”,“小”是精准立法,选取小切口,针对具体问题设计规范,使切口更深更准更实;“快”是高效立法,化繁为简,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果;“灵”是形式灵活,不分章节,短小精悍,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管用好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虽篇幅不大,但高标准、高质量的立法要求却丝毫没有降低。从前期调研、立项、起草到提请审议仅用时半年。全文7条不过470字,围绕尊重红嘴鸥的自然属性、构建文明观鸥、爱鸥、护鸥良好社会氛围和对故意伤害红嘴鸥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展开,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方案。并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及门户网站公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共征求到各方意见建议200余条,说明社会各界对规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立法活动的热情。
“制定一部‘小快灵’法规,就是要精准立法、精准施策、精准破题,能够解决一到两个具体问题,就说明立法起到了效果。”张翼昆表示,《规定》通过“小快灵”的立法方式,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创新作为,对维护昆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
02
坚持生态文明思想 提升保护刚性
《规定》坚持生态文明思想,突出水环境保护,还新创设行政处罚,提升保护刚性。《规定》立足点鼓励和倡导人们形成文明观鸥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促进人鸥和谐、风气纯良。《规定》的第三条是核心条款之一,明确了观赏红嘴鸥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对观赏距离作出界定,即要求“保持适当观赏距离”。
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刘毅秋介绍,适当观赏距离,即:人与红嘴鸥避免零距离直接接触。
界定观鸥距离是出于两方面原因:
一是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考量。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已成为构建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飞临昆明的红嘴鸥来自新疆、蒙古、俄罗斯等不同区域,行程3000多公里,有携带潜在疫病的可能。人与红嘴鸥不直接接触,可有效避免禽流感等潜在疫病的传播,防止人畜共患病的情况发生。
二是基于保护红嘴鸥的考虑。在观赏红嘴鸥过程中,出现过触摸、驱赶、抓捕等现象,干扰了其自然属性,一定程度上侵扰、惊吓、伤害了红嘴鸥。所以,在观赏红嘴鸥过程中,需要与红嘴鸥保持一定距离,不能直接接触红嘴鸥。
《规定》还明确,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市林草局副局长耿成兴说,这一规定是为避免“红嘴鸥专用营养饲料”(以下简称“鸥粮”)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据相关数据显示,鸥粮投入水体后沉底比例较大,投食的鸥粮除少部分被取食外,绝大部分最终均沉入水底。投放鸥粮的水质与空白对照样相比化学元素大量增加,红嘴鸥集中水域产生的粪便会造成水体污染。为此,建议在陆地区域进行投喂红嘴鸥,不向水体抛洒投喂。同时,也应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加强对红嘴鸥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观赏红嘴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规范,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保持适当观赏距离,文明拍摄,避免直接接触;
(三)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红嘴鸥。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并公布举报、救助电话。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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