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博物馆精品陈列展览推介办法(试行)
青海省博物馆精品陈列展览推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博物馆(含纪念馆,下同)陈列展览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规范我省博物馆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以下简称“精品陈列展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由青海省文物局主办,推介活动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博物馆处。
第三条 “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遵照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党和国家对博物馆事业的导向,反映博物馆陈列展览实际,鼓励博物馆在陈列展览的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守正创新,充分发挥博物馆公共教育、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促进博物馆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优秀文化。
第四条 “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每4年开展一届次。
第六条 “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设精品奖2个,单项奖2个(最佳内容设计奖、最佳形式设计奖)。
第七条 参加“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的陈列展览必须是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博物馆、纪念馆自主策划、举办的陈列展览,一个陈列展览只能参加一届次推介活动。
申报展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的陈列展览须是推介年度内博物馆、纪念馆自主策划、举办的,并对社会正式开放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临时展览公开展出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2.作出重大调整的常设展览可在改陈后参评,申报时应对改陈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改陈前后的展览大纲。
3.推介年度内举办的连续展期不少于2个月(60天)的原创临时展览含延续开放至推介年度且未参加过往届“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的展览。
4.出于对脆弱易损文物展品的保护需要而控制展期的临时展览,连续展出时间不能低于1个月(30天)。
5.多家博物馆联合策划、共同组织内容和形式设计的展览,可联合或单独申报,但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参加过往届全国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活动并获奖的展览,不在参评之列。
7.引进其他单位设计、制作的展览(含交流、巡回展览),不在参评之列。
第八条 参与“精品陈列展览”推介活动的博物馆按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至推介活动办公室。省直文博单位参与推介活动,材料直接报送推介活动办公室。
第九条 推介活动包括项目遴选、初评、终评、入选推介名单、总结等内容。
第十条 推介活动办公室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查,形成初审候选项目名单,在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示。景区票务系统
第十一条 推介活动办公室在省、内外选取专家组成初评、终评专家组。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介活动参评陈列展览有利益关联者,不得受聘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推介办法和纪律。
第十二条 专家组通过综合评议,以实名打分方式产生初评入围结果。
第十三条 推介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具备实地复核条件的初评入围陈列展览开展实地复核,提出实地复核报告。
第十四条 终评评审会包括参评单位汇报、专家综合评议等环节,最终以实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项目并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 终评结果由青海省文物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推介活动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当届活动实施细则。
附件:青海省博物馆精品陈列展览初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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