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依据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旅游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生成信用评价结果,并以数字、符号或者文字形式表现或展示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依据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本细则所称修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
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基础信用等级。A 级为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B 级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C 级为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D 级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根据守信机制等情况,A 级旅游市场主体细分为 AAA、AA、A 三个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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