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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请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布《云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州(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统筹安排,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应当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本地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审核本省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州(市)、财政省直管县预算金额。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标准与分担比例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标准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个数。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州(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市、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可根据财政部对标准进行调整后按分担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与各地财政分4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具体分担比例:第一档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根据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等情况,对运转经费补助因素进行测算。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确定补助资金预算金额。

  第十条 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将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时限要求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省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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