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警示案例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社会监管,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公布五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 理低价游”警示案例。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低价旅游产品,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关键词:网络招徕无证组织旅游

  2021年6月,长治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发现,长治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该市某“公众号”上发布“鹤壁淇河谷一日游”广告招徕游客,并组织300余名游客赴鹤壁淇河谷景区旅游。经调查,该公司不能提供开展旅行社业务相关许可材料,该公司擅自组织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地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5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3名相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景区票务系统

  关键词:未签订旅游合同个人无证组织旅游

  2021年4月,接到游客投诉,称刘某某在朋友圈发布宝泉一日游的旅游线路,并通过微信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收取旅游者团费,已出行,但未签订旅游合同。调查发现,刘某某原为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员工,离职后仍借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旅游招徕业务,刘某某的行为是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地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因疫情变更行程

  无证组织旅游非法获利

  2021年8月,接到游客投诉,称其在参加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团队游中,因疫情原因变更行程且该旅行社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等事项。经查,申某假借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名义为游客提供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地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 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游不合格供应商

  2021年4月,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转办举报线索,长治市某旅行社低价组织洪洞大槐树精品一日游线路。经调查核实,该线路虽未低于成本价经营,但该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的午餐供应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资质,为不合格供应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当地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关键词:网络招徕未签订旅游合同

  2021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团队执法检查中,发现游客通过美团APP报名参加太行山大峡谷1日跟团游,未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该平台内经营者为壶关某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线 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当地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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