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严格落实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近日,云南省旅游市场恢复态势良好,2022年8月2日,云南省导游协会、云南省旅行社协会联合发布“导游服务倡议书”,呼吁全省旅游从业人员共同维护好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全文如下:

  全省导游朋友们:

  在各级党委政府、文旅部门和广大文旅企业、从业人员的共同坚持和不懈努力下,云南旅游业迎来了良好的局面,全省旅游市场恢复态势良好。

  近期,因少数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言行引发的投诉呈上升趋势,不但影响了旅游接待服务质量,也严重影响云南旅游的形象和声誉,文化旅游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云南省导游协会、云南省旅行社协会与省内相关州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分会)在此共同呼吁:景区票务系统

  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复工复产机会。导游人员接待旅游团队时,要落实“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的理念,规范提供导游服务,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严禁辱骂游客、强迫购物、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共同维护好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旅游车驾驶员不得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拒绝履行退换货义务和售后服务承诺。制定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采取围堵尾随、言语刺激等手段变相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借参观村寨、体验民俗、安排家访等名义诱导游客购物。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主要内容是指景区景点不得在出入口、游道两侧等区域乱摆摊设点;不得有吆喝揽客、尾随兜售等不文明行为。制定的依据是《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主要内容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制定的依据是《云南省旅游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制定的依据是《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不得签订实际费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行程与合同行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规避监管。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首页banner图

随便看看

电话咨询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50-1230

免费试用
客服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
微信号:1787333333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