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14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内容如下:
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艺术的繁荣发展,确保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云南艺术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遵循“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尊重艺术、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景区票务系统
第四条 云南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指依据云南艺术基金年度申报指南,按评审资助程序开展的项目。重大项目是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文化发展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委托,需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征集收藏、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创作生产
1. 资助云南原创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2. 资助云南原创美术、书法、摄影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3. 资助云南原创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4. 资助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扶持创作基础性核心环节,孵化优秀艺术作品。
(二)传播交流推广
1. 盘活、整合云南优质艺术存量资源,及本基金资助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推动社会共享。
2. 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区域性艺术活动项目。
3. 资助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社会、艺术与民众相融合的公益活动。
(三)人才培养
1. 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艺术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培训,重在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的人才培训。
2. 建立“云南艺术基金”的奖励机制,表彰、奖掖体现导向、追求卓越、彰显民族精神与时代品格,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杰出艺术家、艺术精品。
(四)征集收藏
根据云南艺术基金确定的方向和标准,重点征集收藏本基金资助项目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艺术作品。
(五)文艺评论和理论研究
1. 资助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文艺评论。
2. 资助关系云南省文化艺术建设实践的重大理论、现实问题及政策研究。
3. 资助文艺评论和理论学术交流项目。
第六条 云南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资助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奖励资助,即对实施效果良好、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给予奖励资助;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七条 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要求以及资助方式、额度,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另行规定。云南艺术基金可根据云南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完善具体申报项目设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云南艺术基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云南省文化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九条 云南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报主体的申报,申报主体依据《云南艺术基金章程》、本办法、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管理中心应当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云南艺术基金专家库。
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
(一)初评。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二)复评。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专业分类,以抽取或遴选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分专业组成复评专家组。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的,管理中心应组织现场答辩论证。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
(三)终审。理事会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7日。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管理中心对收到的书面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理事会审定评审结果和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云南艺术基金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已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的开支,不得再从云南艺术基金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管理中心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即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云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应遵照《云南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云南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重点审查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要求进行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实施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资助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在使用时(包括但不限于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应在显著位置标注“云南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理帐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管理中心进行清算,并按要求返回剩余资助经费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及云南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实施主体和相关责任人3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四)项目实施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五)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九)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十)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工作中有贿赂行为;
(十一)拒不配合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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