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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厅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 号)和《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辽纪发〔2022〕1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电子票务系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厅在制定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对其是否含有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之外义务、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破坏营商环境等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负责审查。涉及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处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结论,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处室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一),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见附件二)。书面审查结

  论由起草处室负责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求向社会公开。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景区检票闸机

  

  第六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起草处室审查结束后, 需提交下列材料,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一) 政策措施的审议稿;

  (二) 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

  (三) 向各方征求意见情况;

  (四) 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

  (五) 公平竞争书面初审结论。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厅本级出台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 文件起草处室负责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政策法

  规处,政策法规处进行综合汇总整理后,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政策法规处每年组织文件起草处室评估清理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经评估清理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由文件起草处室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的公平审查标准执行(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拟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性、不会严重排除和限

  制市场竞争、明确实施期限)。

  例外规定情形包括: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文件起草处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文件起草处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或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代省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3.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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