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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旅游经营以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景区票务系统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本市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民俗风情、津味美食、现代都市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西合璧、古今交融、河海交汇的特色,结合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提升天津城市吸引力。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规范旅游市场发展,负责旅游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研究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日常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域合作发展】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周边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发挥京津冀等区域旅游资源优势,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第七条 【行业组织】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旅游发展贡献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健康发展、融合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发展全域旅游的实际需要,结合地方旅游资源状况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专项规划】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长城、大运河、绿色生态屏障等重点旅游资源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规划引领】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旅游发展规划引领作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态创新和消费集聚区开发。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普查】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库,依法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优化整合、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培育主体】

  本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旅游骨干企业、大中小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景区门票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产业融合】

  市和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交通、信息、教育、康养等产业的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文化旅游促进】

  市和区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挖掘历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利用名人故居、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铺、历史名校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开发文化旅游。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展红色旅游,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旅游产业,举办文化旅游演出和节庆活动。

  第十六条 【生态旅游促进】

  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湖泊、湿地、森林、绿色生态屏障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

  开展生态旅游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实施生态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购票系统

  第十七条 【河海旅游促进】

  本市充分利用河海资源优势,发展邮轮、游船、游艇旅游等水上旅游,促进海河观光、大运河沿线风貌游览、亲海旅游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开发,完善旅游生活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提升旅游休闲度假品质。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旅游服务的相关标准,规范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工业旅游促进】

  支持和鼓励利用工业遗产和老旧厂房、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创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开展工业遗产旅游、工业科普旅游、企业文化旅游等。

  经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安全引导服务费和安全用品使用费。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促进】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道路、水电、网络、停车、指示标识、公共厕所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具有山野乡村、生态田园、休闲农业、近郊水镇等特色乡村旅游产品。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乡村旅游集约经营。

  第二十条 【民宿促进】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团队参与民宿建设、发展和经营,培育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从事民宿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旅游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有关证照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证照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夜间旅游促进】

  支持和鼓励发展夜间旅游,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书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游海河、夜赏津曲、夜品津味等消费体验,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第二十二条 【旅游商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研发、设计、生产具有天津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纪念品、工艺品、服饰、食品等旅游商品,丰富旅游商品供给。

  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和旅游人才的培养。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旅游宣传】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利用新媒体、新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旅游宣传,加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推广。

  商务、体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组织重大经贸、会展、体育等活动中,应当协同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旅游形象推介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

  支持发展旅游专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鼓励旅游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建设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健全旅游专业人才引进机制,促进人才资源交流与共享。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共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休闲度假需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设置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通景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二十七条 【公共交通网络】

  本市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快速交通网络,加强交通干线与重要旅游景区衔接,提升通行服务保障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旅游高峰期间增加旅游公共交通班次,合理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区域。

  第二十八条 【公共信息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对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区域,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智慧旅游

  本市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创新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整合旅游、交通、气象、测绘等信息,综合应用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实时信息。

  第三十条 【引导标识系统】

  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市旅游发展需要,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设置的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服务、翻译接待、文明旅游引导、景区(点)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无偿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联合执法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安全管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五条 【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高危活动管理】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第三十七条 【信用信息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服务标准化管理】

  本市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地方旅游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全面有机衔接,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三十九条 【等级评定】

  本市实行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民宿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复核制度。评定和复核的标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民宿,其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相对应的服务质量标准。

  未取得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民宿,不得使用服务质量标准等级标志和称谓。

  对已评质量标准定级的单位应当定期复核,并对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许可】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二条 【景区收费制度】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只出售联票、套票。

  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门票费减免优惠,并设立明示标志。

  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景区收费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未实行门票减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使用等级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且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生效条款】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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